答:我们给家政员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家政行业综合意外险,如果我们的家政员给客户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,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。
我们在和客户签服务合同的同时会签一份保险合同,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,赔偿方式等。
保险合同如下
平安家政万家福保险保障服务协议
甲方(雇主); 乙方(家政员); 丙方(居间方:安恩宝母婴护理中心)
根据三方签订的《服务协议》,丙方为可能给协议方造成的损失购买保险,现将与各方有关事项约定如下:
一、根据丙方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,丙方已为其家政服务购买了“雇主责任险”、“家政人员责任保险”及“家庭财产险”。该保险的主要内容如下:
1. 保险期限:保险期限自三方签订聘用协议或续聘协议之时起,至协议终止或事实终止服务之日止。
2. 保险地址:以聘用协议注明的“工作地址”为准。如地址变更,客户必须立即向丙方书面报备。
3. 保险责任:由于协议某方的原因造成另外一方人身伤、残、死亡及财产损失,依法应由对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|
保障险种
|
保障金额
|
免赔额
|
|
财产损失赔偿限额
|
5万元/每户
|
200元
|
|
人伤死亡赔偿限额
|
40万元/每户
|
限20万元/每人
|
无免赔
|
|
人伤残疾赔偿限额
|
40万元/每户
|
限20万元/每人
|
无免赔
|
|
医疗费用赔偿限额
|
1.5万元/每户
|
限5000元/每人
|
100元
|
16周岁以下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;财产险、人身意外险每一分项的保险金额为累计赔偿限额。保险期限内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累计赔偿限额,则该保险责任终止。
4. 报案、索赔、理赔
受损方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丙方报案并及时提供相关事故证明书、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、医疗费等原始单据及其他保险条款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。
二、各方协商同意:
1.由于甲乙双方随合作情况而可能产生的思想变化,以及受各方成长背景所限,家政服务存在社会公认的安全隐患,这些隐患往往非人力管理和教育培训所能控制.众多的安全隐患及风险,也非任何一方有能力承担。
2.甲乙双方确认:已详细阅读并了解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内容。
3.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《平安家政万家福保险》所载之保险免责范围适用于三方互相的免责范围。在发生意外或损失时,三方同意: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和有关法律、法规所支付的赔偿为受损方有权获得之赔偿。考虑到丙方购买保险的目的正是为了使各方得到一定保障,既丙方已履行安全义务。因此,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:任何一方的一切损失应根据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《平安家政万家福保险》进行索赔,在保险公司的赔偿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,超出该范围的损失与其它方无关,即:受损方不可撤销地放弃要求其它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。
4.对于《平安家政万家福保险》中未涉及或未包括在内的事由或原因导致某方的损失时,与丙方无关,丙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。
甲方: 乙方: 丙方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
月 日